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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澳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转学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8-05-04 08:18:00 点击:
 

安徽中澳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转学管理规定

(院教字〔2015〕86号)

为规范我院学生转学工作,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发省内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审核确认权限的通知》(皖教秘学[2014]29号),以及《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学〔2015〕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安徽中澳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特修订本管理规定。

一、组织管理

(一)领导组

主要负责学生转学相关事项的研究和审批,规范学生转学行为,维护教育公平公正。

(二)纪检组

主要负责学院转学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二、转学条件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院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录取院校学习者,可申请转学。

1.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录取院校继续学习,但尚能在其他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

2.因突发事件造成某种特殊困难,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经原录取院校认定,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在原录取院校学习的。

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年级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招生时按特殊要求提前批次录取的;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4.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5.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6.应予退学的;

7.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三、转学程序及受理时间

(一)本校转出

本校学生需转出到外校学习时,需按如下程序办理:

1.个人申请。

凡符合转学条件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每年2月21-27日;8月21-27日)内向我院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申请转学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1)学生转学书面申请,须经学生家长签字,班级辅导员和所属系部的领导签署意见(由系部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并加盖系部公章。

2)因身体原因提出转学的,须提供由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原始病历。

3)特殊困难提出转学的,须提供县(市)一级民政等部门出具的特殊困难证明。

4)提供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证明,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最低分数线证明材料,并加盖拟转入学校公章。

2.教务处审核。

教务处学籍管理负责人和分管处长审核确认。对转学理由不正当或不符合转学条件的,通知学生本人不予受理;对转学理由正当,符合转学条件的,经教务处长在转学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提交学院研究。

3.学院审批。

学院按时召开转学管理领导组会议,对照转学条件,集体研究决定,并将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履行签批手续。

4.公示、下达同意转出通知。

在学院网站公示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务处下达同意转出通知,填写完善转学表格(详见附件)。

5.学生办理相关转出手续。

1)到财务处交清费用;

2)到教务处领取《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按照表格填写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

3)凭填写、签章(字)完善的《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到教务处办理所修课程的成绩单并加盖教务处印章,到招生办复印本人当年高考录取名册并加盖招生办印章;

4)在规定的时间(每年3月8日和9月8日)前,将《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所修课程成绩单、本人当年高考录取名册复印件等交教务处,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5)按照学院规定办结其他离校手续。

(二)外校转入

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院学习时,需按如下程序办理:

1.个人申请。

凡符合转学条件需转入我院学习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每年2月21-27日;8月21-27日)内向我院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申请转学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1)书面申请须经学生家长签字。

2)因身体原因提出转学的,须提供由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原始病历。

3)特殊困难提出转学的,须提供县(市)一级民政等部门出具的特殊困难证明。

4)提供学生本人的高考成绩证明,原录取学校所在班级辅导员对该生的思想品德鉴定和同意转入我院学习等材料,并加盖原录取学校相关部门公章。

5)经拟转入系部集体研究,并将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拟转入系领导在学生的转学申请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教务处审核。

教务处学籍管理负责人和分管处长审核确认。对转学理由不正当或不符合转学条件的,通知学生本人不予受理;对转学理由正当,符合转学条件的,经教务处长在转学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提交学院研究。

3.学院审批。

学院按时召开转学管理领导组会议,对照转学条件,结合本院实际,集体研究决定是否接收(并将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院长签署接收函。

4.公示、下达同意转入通知。

在学院网站公示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拟转出、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务处下达同意转入通知,填写完善转学表格(详见附件)。

5.学生办理相关转入手续。

1)到我院财务处交清费用;

2)在规定的时间(每年3月8日和9月8日)前,将《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在原录取学校所修课程成绩单、本人当年高考录取名册复印件等交我院教务处,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3)由我院教务处通知相关系部负责人和辅导员,办理入班学习和住宿等相关手续。

四、相关说明

(一)省际高校学生转学,须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转入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省内转学的,由转入院校正式发文报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学的,由转入、转出高校分别发文报所在省教育厅备案(备案表见附件)。学生转学材料备案时间为每年的2月20日至3月10日和8月20日至9月10日,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五、建立转学管理工作分级责任制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院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师生参与监督”的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做到程序清楚、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院领导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教务处负责学生转学材料的审核和办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原则,严禁弄虚作假,确保学生转学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六、本规定自2015年8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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