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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中澳科技职业学院校内资助项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7-05-27 09:58:00 点击:
 

院学字[2017]51

 

关于印发《安徽中澳科技职业学院校内资助

项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部门、系部: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重申高校校内资助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教秘〔2017〕101号)文件要求,现制订《安徽中澳科技职业学院校内资助项目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7年5月24

 

 

 

 


安徽中澳科技职业学院校内资助项目实施

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145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重申高校校内资助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教秘〔2017〕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院校内学生资助项目申请、评审、发放的组织落实,学院各系部负责具体执行,教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实施,院纪检部门负责资助工作监督。

第三条 对学院内的各项学生资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资助项目、申请条件、评审过程、资助结果“四公开”,按个人申请、班级和系部评审与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全院公示程序进行,校内资助资金一律由学院财务处以转账形式及时足额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卡中,争取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效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资助项目包括学院奖学金、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特殊困难学生补助、品学兼优毕业生奖励、资助宣传表彰与活动开展及校内其他资助等,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享受校内资助项目。

第二章  资助资金的来源

第五条 学院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不超过6%)经费作为资助资金,资助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纳入学院预、决算管理,实行分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事业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等非科研事业收入。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设立的奖助项目资金不计入提取基数。

第七条 校内资助资金的支出按照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报销程序。

第三章  学费减免

第八条 减免学费对象

减免学费对象为学院全日制在籍注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孤儿、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

第九条 申请条件与减免额度

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为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中成员,属于孤儿的学生(需提供孤儿证),学费全额免收;属于烈士、公安英模子女的,学费全额免收。

第十条 评定程序及要求

评定程序及要求按照《安徽中澳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学费减免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学费减免的管理和监督

(一)学院对减免学费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了解和抽查;

(二)凡经学院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其名单和减免金额将向全院学生公示,接受院纪检和广大同学的监督。

第四章  勤工助学

第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按照《安徽中澳科技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殊困难补助

第十三条 申请条件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因灾、因病突发重大变故的;  

(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本人突发较重疾病或发生意外事故的。

第十四条 补助金额

特殊困难补助每年共计20000元,每生每次补助不超过3000元

第十五条 申请程序

特殊困难补助可随时申请,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困难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初次审核该生情况并出具个人意见、报系部审核;

(三)系部进行二次审核并出具系部意见(以报告方式),由系书记在系部意见上签字盖章;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情况属实上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经批准后,按照财务制度走报销程序;  

(五)系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该项档案材料管理工作。

第六章  校内其他资助

第十六条 校内奖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详见《安徽中澳科技职业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十七条 品学兼优毕业生奖励金,具体实施办法见《安徽中澳科技职业学院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及贴息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审核无误后按报销程序实施办理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毕业生求职补贴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具体执行。

第七章  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校内资助的学生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所获得的资助全额追回。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作为学生申请校内资助的第一责任人,如出现学生申请材料的审查、核实不严,弄虚作假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相关部门对符合校内资助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毕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按时、足额进行资助,如有无故拖延、克扣、截留等违反资助规定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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