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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中澳科技职业学院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9-09-09 10:57:34 点击:
 


 

院学字[2019]

 

关于印发《安徽中澳科技职业学院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部门、系部:

    为全面落实党的资助政策,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实现精准认定、精准资助,根据省教育厅《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教〔20192号)文件精神制定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19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2019829

 

 

 

安徽中澳科技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公平、公正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教〔201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我院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在籍在读学生。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作为认定对象:

(一)学生休学期间;

(二)学生试读期间;

(三)无故不按时注册者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自评和他评相结合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班级困难认定小组实行民主评议、系部资助工作组初审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和学院再审核评定备案。

第五条 班级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对认定对象困难程度进行量化测评。

第六条 测评认定结果将作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认定工作

第九条 各系成立以负责人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和审核工作。

第十条 年级(或专业、班级)要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团主要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十一条 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学院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第十 班级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告知其本人的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 学生处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纳入本年度工作计划,整体安排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十 班级要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在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同时,更要关注他们的成长,要掌握和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状况,教育学生直面困难,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真正发挥资助工作的育人作用。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六条 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设置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档。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要根据学生困难情况和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困难程度由高到低排序

第十八条 认定对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明礼诚信,尊师爱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积极参加各项有益的集体活动;

(三)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并有地方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者,作为困难等级认定的参考依据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二)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经济来源者;

(三)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无力支付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者;

(四)人均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低保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

(五)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致使财产严重损失的;

(六)家庭子女较多,且均在求学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者;

(七)学生在校期间生活俭朴,无奢侈消费行为,月均生活费低于合肥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八)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二十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一)学生休学、退学的

(二)在认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为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实际生活费用是指学生家庭所能提供的经济支持。国家、社会和学校所提供的各类资助不包括在内。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家庭成员是指除学生本人之外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处、系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每学年秋季开学初,学校向在校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该表,由学生本人承诺填写情况属实并签字。

第二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处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结合学生家庭人均收入状况,对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根据量化标准认真进行评议。系资助工作组综合确定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特殊情况的学生。

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应采用隐性的方式,避免将困难学生和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宣传学生励志典型事迹,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个人信息,应征得学生本人同意。

第二十七条 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二十 凡因实习或其他原因无法进行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但家庭经济状况的确发生显著变化的可以申请直接由系部测评小组认定。

二十九 依国家政策,在读退役复学学生及退役士兵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第三十条 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质疑。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三十 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第三十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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