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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厅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0-10-14 10:40:00 点击:
 

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厅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科财〔2010〕124号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财务归口管理单位:

为了规范安徽省科技厅机关、各直属单位和财务归口管理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安徽省科技厅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财务审计、“小金库”检查整改要求,针对各单位财务审批、投资及固定资产管理等方面出现的薄弱环节,制定了《安徽省科技厅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八月十日

安徽省科技厅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为了规范安徽省科技厅机关、各直属单位、各财务归口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安徽省科技厅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安徽省科技厅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一、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 各单位在省科技厅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负责。

第二条 各单位负责人直接领导本单位的财务与会计管理工作,财务部门具体负责财务与会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财会机构负责人或主办会计的任免需报行政主管部门人事和省科技厅财务管理部门备案。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会计、出纳岗位必须分设。

第四条 各单位各项财务收支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集中管理和核算,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办理款项收支。财务部门根据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可按项目或部门进行单独核算。

第五条 各单位须按时报送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含会计报表、财务分析和编表说明等)和各项专项报告。

第六条 省科技厅每年对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单位数的30%。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票据管理、非税收入、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一支笔”审批制度、实物资产管理制度、重大项目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各单位可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建立成本核算、定额管理、内部分配等相关制度,并报送省科技厅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二、财务审批制度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一支笔”审批制度。“一支笔”审批制度是指单位发生的各项支出费用均必须经过“一支笔”审批人审批后,财务部门方可受理的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九条 各单位支出审批权限原则上作如下规定:“一支笔”审批人单项业务最高审批权限为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含3万元)及重大、特殊事项,须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再由“一支笔”审批人根据集体研究意见审批。

第十条 各单位支出审批的程序可以依次为部门负责人初审、分管领导审批、财务部门审核、“一支笔”审批人批报。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严格预算控制,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执行批复的各项预算支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年度预算纳入政府采购计划的支出项目,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单位各种公务或业务接待应从严掌握,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并严格执行招待费使用审批程序,定期公开招待费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各单位采购与付款,应当参照执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的规定,实行请购与审批、采购与验收、采购与付款审批等相分离的原则。采购与付款不得少于两人经手办理,在报销实物时必须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成本核算、奖金福利分配制度,按章纳税,不得滥发奖金实物。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负责人直接经办的业务支出事项,应当说明业务发生的事由,需经单位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审批报销,不得自行批报或变相自批自报。

三、投资和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涉及投资和固定资产等国有资产配置、使用、调拨、处置、评估清查、产权等管理事项,必须严格执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214号令)及相关规定。

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已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

事业单位拟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报省科技厅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科技厅财务管理部门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重大经济事项报告制度。购建固定资产、投资、出借、重大合作合资、重大新产品开发、重大资产处置、重大举债拆借、重大损失发生和处理、重大项目支出、预算重大变更等,应当书面及时报告省科技厅财务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各单位自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大型修缮,要统筹规划,随年度预算报省科技厅财务管理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科学、规范的对外投资决策制度,坚持投资回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外投资项目必须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通过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参与投资、固定资产购建的前期研究、合同协议的签订和本单位集体研究决策、预算编制等全过程。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资产评估、核准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上级批准或纳入预算的投资、固定资产购置、数额较大的经济事项等,应当附相关批准文件,根据“一支笔”审批程序审核办理,并于报送年度决算报告时专项说明重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外投资创办的经济实体,应加强财务监管,实行财务报告制度,保障投资的安全与收益。每年年度终了30日内,各单位应当将经济实体的年度财务报告(含年报和经营状况财务分析、年报编制说明书等)一并报送省科技厅财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完备固定资产验收、领用手续,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或台账。每年年度终了30日内,根据本单位固定资产闲置、报废、盈亏和清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送省科技厅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或批准。

四、流动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规定,实行钱账分管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货币资金管理。现金应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主要用于转账结算起点以下的日常零星开支及发放个人工资劳务等。

    第二十五条 库存现金必须严格控制在限额以内,高于限额以上的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套取现金,不得白条顶库。未经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的会计收支事项,出纳人员不得擅自办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现金、银行业务,出纳人员要按照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按审核无误的收付凭证逐日、逐笔登账。现金、银行日记账必须做到“日清月结”,会计必须会同出纳月末对账一次,确保账款相符,账账相符。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和收支结算管理。银行账户必须由财会机构统一开立和管理,严格遵守结算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一切资金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严禁公款私存私借,挪用公款,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坐收坐支等。

第二十九条 有外汇业务的单位,应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开设外汇账户,规范核算管理行为,对取得的外汇收入,应存入外汇账户。没有外汇账户的单位,应及时结汇入账,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票据凭证。严禁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或从银行套取外汇。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存货的计划、采购、验收、入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降低损耗,保证存货安全保质完整。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对存货每年至少一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出现盘盈盘亏时,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债权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借公款。要对暂付、应收款项的资金额度、占用时间进行控制,并及时催收、催结、定期清理核对。原则上往来借款有规定期限的按期清算,无固定期限的一律次月必须结清。每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对清理。超过3年以上的未结清事项和呆账、坏账损失应及时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科技厅财务管理部门。

五、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与今后修订的国家相关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不一致的,按有关法规制度修正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科技厅条财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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