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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澳科技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8-05-29 17:15:27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院师生员工和其他组织、个人依法获取学院信息,促进依法治校,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信息是指学院在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公开。

    第三条 学院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院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党建工作:思想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

    (三)学院章程以及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总结及要点;

    (五)学院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六)专业设置,重点专业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情况;

    (七)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八)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九)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十)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一)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公布;

    (十二)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不予公开的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领导担任正副组长;其他成员由各职能部门和教学系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工作调整,由继任者接任。

    第九条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由办公室具体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指导和督促各部门公开相关信息;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院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学院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对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公开责任人。各部门应指定专门信息员承担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依照本细则的要求主动收集、审核、上报本部门应当公开的信息,积极协助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开展相应工作。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二条学院通过网站、院报、广播、公告栏、电子屏等校内媒体和报刊、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年报、会议纪要等适当方式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在学院网站上设置信息公开栏,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应于信息形成、变更或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五章 信息公开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除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其他组织和个人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对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七条 学院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如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院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八条申请人向学院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院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院予以更正;学院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学院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条学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按国家及安徽省相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院财务管理,学院各部门不得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学院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编制学院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配合做好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其他组织和个人认为学院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院纪检监察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做好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的年度预算,为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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