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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学院新桥校区建设项目G3学生宿舍(公寓)、B2实训楼工程总承包(二次)中标候选人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24-01-18 08:28:07 点击: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安徽中澳科技职业学院新桥校区建设项目-G3学生宿舍(公寓)、B2实训楼工程总承包(二次)

招标项目编号:2023DFWGZ02869/JG2023-08-2867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6日

开标日期:2024年1月16日

 

安徽中澳科技职业学院新桥校区建设项目-G3学生宿舍(公寓)、B2实训楼工程总承包(二次)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武汉市关山路 552 号;甘肃省兰州市定西路459号

投标报价:(大写)百分之玖拾叁点捌贰(小写:93.82%)

质量:(1)设计质量目标: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应现行规范要求、施工图通过相关部门审查,达到施工深度要求。

2)施工质量目标:一次验收合格,杜绝质量事故,并确保G3学生宿舍(公寓)、B2实训楼至少有1栋单体工程创舜耕杯。

3)安全文明施工目标: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并获得淮南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工期:总工期490日历天(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其中:设计工期70日历天(设计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含施工图审)、施工工期420日历天(含施工许可等报批报建手续办理),且无论任何影响因素均必须确保2024年4月10日前完成 B2 实训楼人防工程的开工准备工作以及2025年5月31日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联合体)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358 号、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六和路 368 号 1幢 (北)三楼 D3320 室

投标报价:(大写)百分之玖拾肆(小写:94.00%)

质量:(1)设计质量目标: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应现行规范要求、施工图通过相关部门审查,达到施工深度要求。

2)施工质量目标:一次验收合格,杜绝质量事故,并确保G3学生宿舍(公寓)、B2实训楼至少有1栋单体工程创舜耕杯。

3)安全文明施工目标: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并获得淮南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工期:总工期490日历天(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其中:设计工期70日历天(设计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含施工图审)、施工工期420日历天(含施工许可等报批报建手续办理),且无论任何影响因素均必须确保2024年4月10日前完成 B2 实训楼人防工程的开工准备工作以及2025年5月31日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安徽中澳科技职业学院

    址: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312号

  人:张老师

    话:0551-65148593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236号

项目负责人:徐怀珍、汪海宾

联系电话:13955105927、0551-62220258

公示期:2024年1月17日至2024年1月22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236号省招标集团大厦10楼质量管控中心,联系人:张怀远,联系电话:0551-62220155。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寿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4-4038012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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