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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7-12-27 14:58:00 点击: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我省积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目前,我省中外合作办学仍存在办学层次偏低、引进资源不足、经费使用不规范、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外合作办学规范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视党的建设

  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和加强中外合作办学党建工作,落实中组部、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按照谁举办、谁主责的原则,中方院校党委是合作办学党建工作的责任主体,领导和指导合作办学党建工作。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是中外合作办学必备条件,将作为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年检年审、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必查内容。

  二、优化专业布局

  以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为核心,密切结合国家、地方和区域经济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以及学校学科建设的需求,鼓励在理工农医和急需、薄弱、空白的学科领域与国外高水平教育机构以及具有优势的学科专业开展合作办学。优化合作办学国别和专业布局,鼓励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小语种+专业”合作办学,严格控制外国高校“连锁店”办学,避免在办学成本相对低廉的商科、管理、计算机等领域低水平重复性办学。

  三、保障资源引进

  准确把握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界限。清晰界定中外合作办学与校际交流、联合培养、大学预科班、“专升本”等的区别,保障优质教育资源的实质性、系统性引进。中外合作办学协议要对引进境外教育资源做出明确、具体、量化的约定,人才培养方案及引进的师资、课程、教材等具体清单,应作为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的附件一并提交。引进外方教育资源需满足教育部“4个1/3”的规定,以国外教育机构名义在国际上招聘的教师,其水平应当获得外国教育机构和中国教育机构的认可。

  四、加强招生管理

  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招生录取管理。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招生,应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招生计划,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入学考试,并符合相关招生录取规定和要求。中外合作办学招生应在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审批计划数足额安排,对未足额安排招生计划或招生情况较差的机构和项目,限期整改直至暂停招生,且不再受理学校新申报的机构和项目。

  五、完善监管机制

  各地、各高校要不断完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从课程设置、教学管理、教学实施、评价反馈等各环节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对办学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点进行重点排查,制定预案,实现合作办学全过程、多维度质量监控,不断提高合作办学质量,预防办学风险。在做好本科中外合作办学年度报告及评估工作的基础上,我厅将启动专科及以下层次年度报告及定期评估工作,实现以评促建、以评助管,对未按要求进行年度报告或评估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启动退出程序。

  六、规范经费管理

  中外合作办学者设立或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应当有相应的办学投入。各校要认真合理地测算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生均培养成本,根据成本补偿的原则,报请有关部门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抵制和纠正将中外合作办学当作学校创收手段的错误认识和做法。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应对财务事项作出妥善安排,禁止学费分成等类似条款,维护合作办学非营利性质。社会力量为中外合作办学提供辅助性服务的,应合理确定服务费用。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将办学结余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各地、各高校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对当前中外合作办学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集中自查整顿,发现问题,及时妥善整改。有关自查整改情况请及时报我厅。我厅将适时对各地、各高校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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