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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澳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7-08-15 14:44:00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贯彻实施依法治校,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提出的复议请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院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安徽中澳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学院法律顾问以及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受理学生对本人处理的申诉;

2)对学院做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查;(3)对申诉学生提出的申诉理由、证据等进行调查、核实;

    4)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学生;

5)对需改变处分决定的,根据第十四条第二款处理。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接到处理通知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1)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2)对学生本人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决定;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九条 从处理通知、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学校或安徽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部门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按第六条的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足,处分不当的,做出变更决

定或建议撤销。对变更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原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持原处理决定或变更原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和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变更原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均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六条 学生如对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后,不得再次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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